“数字藏品”“元宇宙”“虚拟货币”吗?
你是否知道
这些听上去高大上的概念
有时仅是新型非法集资骗局的幌子!
然而,“数字藏品”多属于非标准化虚拟商品,尚未形成公认的价值确认体系,价格存在巨大波动,易诱使利益相关人员相互串通并参与竞拍,炒高价格,诱导不知情的竞买人冲动出资,使其沦为“击鼓传花”游戏的接盘者。
近期,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)就审理了一起涉“数字藏品”的集资诈骗案件。
平台建立后,两被告人通过微信公众号、微信群、QQ群、社交网站等渠道,面向社会公众推广平台上的“数字藏品”,并虚假承诺“只要购买了这些藏品,不仅能定期以双倍的价格回购特定“数字藏品”,还能享受平台分红、元宇宙土地优先购买权等专属会员权益。”
不仅如此,经过被告人的精心设计,平台还设置了一些特殊的规则,比如,购买多个特定“数字藏品”后还可以合成稀有高阶的“数字藏品”,购买盲盒可以进行积分冲榜,并兑换现金、苹果手机、名酒等礼品。为了提升可信度,被告人张某还向用户开放二级市场进行交易,还自买自卖,虚增交易量及价格,营造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间的假象。
同年9月底,二人见目的达到,为逃避收益承诺和法律责任,张某停止服务器续费,“通古平台”关闭,造成用户无法提现、无法查看“数字藏品”。
据查实,该平台吸收数千名用户资金共计134万余元,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41万余元。本案审理期间,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,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用于弥补被害人损失。
最终,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
1. 非法性:从涉案“数字藏品”的来源,欣赏、收藏价值及其在“通古平台”上无具体应用场景等因素综合来看,被告人并未提供实质意义上的商品作为用户支付资金的对价。该平台用户购买上述“数字藏品”以获取预期收益为目的,用户购买、出售上述“数字藏品”并提现的行为实为投资理财行为。二名被告人利用通古平台归集、沉淀资金,形成流动资金池,其行为实质是以商品回购、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变相吸收公众资金。
3. 利诱性:被告人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导致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投资购买“通古平台”发行的“数字藏品”,虚构“数字藏品”来源并虚假承诺返利、升值预期、虚假交易营造升值假象。
本案中,涉案平台吸收数千名用户资金共计134万余元后,被告人提取用户支付的钱款进行瓜分,并关闭平台,造成用户无法提现和查看“数字藏品”。同时解散相关微信群、QQ群,导致用户无法与平台进行联络,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41万余元难以挽回。
涉案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后抽逃、转移资金,逃避返还义务的行为,均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
在此,法官对投资者进行以下提示:
1. 增强理性投资意识。非法集资的模式和手段在转型升级,新型骗局更具迷惑性、欺骗性。时刻牢记“理财有风险,投资需谨慎”,警惕以科技创新、绿色产业等为幌子的各种骗局,清醒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,不断提高警觉性。
3. 警惕高收益率陷阱。对打着“高额回报”“快速致富”旗号的投资项目,投资者应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一般金融产品的回报率,进行冷静分析,警惕投资陷阱,避免上当受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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